住建部新文件:允许注册建筑师、注册建造师等取得监理注

点击次数:  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18-11-23 19:59:50

 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

  建市监函〔2014〕151号

  关于征求《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通知

  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,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,有关行业协会:

 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,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,满足市场需求,我司组织起草了《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,现印送你们。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,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。

  联系人:杨国强 马丛

  联系电话:010-58933790

  传真:010-58933530

  电子邮箱:jlc623@126.com

  附件:《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》(征求意见稿)

 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

  2014年10月30日

  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

  各省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,直辖市建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(局),总后基建营房部程管理局,有关行业协会:

 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,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,满足市场需求,经研究,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允许具各一定条件的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、注册建造师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请人执业资格要求

 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(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)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。

  二、申请注册条件

 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  1、具有大专以上(含大专)学历;

  2、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实践经验;

  3、担任过两个以上项目(或专业)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;

  4、一级注册建筑师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完成8学时监理业务培训,一级建造师完成4学时监理业务培训;

  5、无执业行为不良记录。

  三、注册工作程序

 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注册,应提供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,通过受聘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,执行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》规定的注册工作程序。

  四、其他

  监理业务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。